乌海市水务局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文 号: | 乌水字许决〔2019〕16号 | 发文日期: | 2019年10月10日 |
乌海市弘日电力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同意你单位除尘设备及配件技改项目附属生产中的生活用水使用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自来水集中供水管网地下水,附属生产中的绿化用水使用内蒙古蒙水乌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中水。总取水量为1.44万m³/a,其中地下水0.96万m³/a,中水0.48万m³/a。
业主单位应完善计量设施安装,并在取水主管道加装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在稳定传输实时水量监测数据30日后,可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具体内容详见《乌海市弘日电力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除尘设备及配件技改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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