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水务局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文 号: | 乌水字许决〔2019〕17号 | 发文日期: | 2019年10月10日 |
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同意你单位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生产用水、附属生产中的生活用水、附属生产中的绿化用水均使用自来水公司地下水。总取水量为3.5万m³/a,全部为地下水。
业主单位应完善计量设施安装,并在取水主管道加装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在稳定传输实时水量监测数据30日后,可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具体内容详见《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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