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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作者:水务局 来源: 浏览次数:

许可机关:

乌海市水务局

许可文件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文件编号:

乌水字许决〔201924

核发日期:

2019年11月6日

内蒙古利康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同意你单位年产1万吨氯代异氰尿酸、3万吨氰尿酸项目生产用水、附属生产用水中的生活用水和附属生产用水中的绿化用水全部使用乌达经济开发区乌达园区自来水集中供水管网地下水。总取水量为17m³/a,其中:生产水量为14.3m³/a,附属生产中绿化用水量为0.33万m³/a,附属生产生活水量为2.37m³/a。产生生产污水全部回用于氨气吸收,产生生活污水2.04m³/a,排入乌达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单位应完善计量设施安装,并在取水主管道加装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在稳定传输实时水量监测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具体内容详见《内蒙古利康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氯代异氰尿酸、3万吨氰尿酸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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