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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作者:水务局 来源: 浏览次数:

许可机关:

乌海市水务局

许可文件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文件编号:

乌水字许决〔201925

核发日期:

2019年11月6日

内蒙古佳瑞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同意你单位年产3000吨2--6-三氯甲基吡啶等农药及中间体项目生产用水、附属生产用水中的绿化用水和辅助生产用水使用跨盟市水权转让黄河地表水,附属生产用水中生活用水使用乌达经济开发区乌达园区自来水集中供水管网地下水核定后总取水量为4.16m³/a,其中:生产水量和辅助用水量为2.16m³/a,附属生产中绿化用水量为0.11万m³/a,附属生产生活水量为1.89m³/a水量不足时按照以水定产的原则生产本项目设置一座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送入乌达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以水定产”条件下年排水总量为1.95m³。

单位应完善计量设施安装,并在取水主管道加装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在稳定传输实时水量监测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具体内容详见《内蒙古佳瑞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002--6-三氯甲基吡啶等农药及中间体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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