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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7日 作者:水务局 来源: 浏览次数:

  20200806112444-0001

乌海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发展总基调,强化全市取用水监督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0〕79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取用水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资〔2020〕6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地表水、地下水取水口核查登记,摸清全市取水口现状,掌握已知取水口和未登记取水口的数量、取水口的合规性和取水口的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存在的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健全取水口监管机制,提高取用水管理水平,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核查,依法整治。全面核查登记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及监测计量情况,特别是对农业灌溉机电井,务必做到核查登记全覆盖。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依规取水、计量取水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完善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增强管住用水的能力。

  (二)统一部署,协作推进。市水务局按照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和自治区水利厅的要求,部署开展全市取水口核查登记及整改提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跟踪督促检查。各区农牧水务局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实施,合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三)查改结合,巩固提升。核查登记工作坚持边查边改,对于核查登记中发现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需要时间完成整改的,要建立问题台账,集中整改。

  (四)技术支撑,组织保障。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利用已有相关成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技术支撑和组织保障,提升成果质量。

三、工作范围及核查对象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核查登记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直接从河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且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水井、水电站等,其中农业灌溉用机电井为重点核查登记对象。对于国务院第460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5号令规定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其相应的取水工程(设施)不在本次核查登记范围内。

  本次核查登记工作结束之后新建、关停、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按管理权限由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跟踪指导中及时组织相关取水单位(个人)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或变更,审核后提交入库。

四、主要任务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包括核查登记、整改提升、监督检查、建章立制等4项任务。

(一)核查登记

  1. 组织登记。各区农牧水务局按照属地登记的原则,组织取水单位和个人(也可委托第三方)登录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在线登记填报取水口基础信息表(附件1),包括取水口基本情况、取水口监测计量设施配备与运行情况、取水口合规性情况等。

  其中,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的取水工程取水口,由管理单位负责登记。由农民自行建设,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农业灌溉工程的取水口,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打捆登记,具备条件的也可逐一登记。对规模以上的(管径20厘米以上)灌溉机电井,全部进行核查登记,对规模以下的机电井,各区根据实际确定是否纳入核查登记范围。各区在灌溉机电井核查登记时,除按照系统平台要求填报外,还应掌握每眼灌溉井的控制灌溉面积。

  2. 审核排查。各区农牧水务局按照“谁审批、谁审核”与逐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取水许可台账、水利普查成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名录、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名录等,综合采取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问询等方式,对辖区内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进行排查复核,确保登记不重不漏、信息准确可靠。对发现的信息漏报重报、信息不实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通过系统汇总形成取水口核查登记汇总表(附件2),逐级审核上报。

  (二)整改提升。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取水口核查登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需要时间完成整改的,要建立整改销号台账,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逐一销号落实(附件3)。

  1. 对于未办理取水许可或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取水,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取水许可证逾期失效仍继续取水的,责令限期予以整改。

  2. 对于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3. 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取水、计划用水情况,计量监测设施建设、运行及计量台账管理不规范等行为,限期整改。

  4. 对于未取得取水许可手续的农业灌溉机电井,以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和自治区下达的开采控制指标为约束条件,可以以建设项目或行政村为单元,补充开展水资源论证,对符合条件的机电井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对不符合办理取水许可条件的机电井,制定整治方案,逐步封闭。

  5. 城市和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工业用水及中型地表水灌区取水口未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的,已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但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传输的,限期整改。

  6. 对于短时间内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需要长期坚持整改的取水许可监管工作,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督查检查。

  (三)监督检查。自治区水利厅、市水务局将对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取水口应登未登、登记的取水口监测计量信息是否准确,存在的问题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及时反馈被检查对象,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约谈或通报,确保整治行动有序开展,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

  (四)加强监管。各区农牧水务局要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针对取水口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取用水管理,切实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

五、进度安排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于2020年6月份正式启动,2021年12月完成。

(一)印发方案(2020年6月)

  2020年6月20日前,市水务局组织制定并印发《乌海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宣传和培训等准备工作。

(二)核查登记阶段(2020年6月—10月)

  1. 资料收集排查。2020年6月,各区农牧水务局结合取水许可台账、水利普查成果、用水总量统计台账、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名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清单等资料,梳理排查辖区内所有已建、在建的与取水、用水、制水相关的企业或单位名录信息。

  2. 初步填报信息。

  2020年6月,各区通过印发通知、张贴通告、网络电视报纸媒体宣传等多种途径,全方位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取水单位(或个人)登录系统平台,主动填报《取水口信息登记表》(见附表1)。

  对网上填报存在困难的取水单位(个人),由发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对权属不清晰的取水工程(设施),由取水工程(设施)所在区农牧水务局负责完成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

  2020年6月底前,各区农牧水务局汇总本辖区网上填报信息,形成取水工程(设施)初步核查名录。

  3. 补充复核信息。2020年7月,各区农牧水务局对本辖区内的取水工程(设施)开展“地毯式”排查,参考取水许可台账、水利普查成果、用水总量统计台账、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名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清单等资料,采取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对取水工程(设施)初步核查名录进行复核和补充,并组织尚未网上填报的取水单位(个人)按照要求填报取水口基础信息登记表。

  4. 审核、汇总上报。

  取水工程(设施)核查信息由取水口所在区农牧水务局负责审核,取水口跨区的由市水务局负责审核。对填报不合格的,审核部门应要求填报单位(个人)重新填报。

  2020年8月底前,各区农牧水务局完成整理分析、汇总系统平台填报信息,形成本辖区内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汇总表,提交市水务局审核。

  2020年9月20日前,市水务局完成全市范围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审核,确保核查对象不重不漏;汇总形成全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汇总表,提交自治区水利厅审核。

  2020年10底前,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审核结果,开展进一步调查摸排,补充完善相应信息。

(三)整改提升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9月)

  1. 问题认定。2020年10月底前,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问题进行认定,建立问题台账(见附表3)。

  2. 全面整改。

  各区加强整改落实,狠抓问题整改落实,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黄河取水口整改提升任务;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其余整改提升任务。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整改的,以正式文件说明原因。

(四)工作总结阶段(2021年10月)

  各区农牧水务局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2021年10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报告市水务局,经汇总后上报自治区水利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牧水务局要充分认识水资源强监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不折不扣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各项工作开展。

  (二)完善整改机制。对核查登记发现问题,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管理权限制定整改方案,逐项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形成整改台帐。自治区水利厅、市水务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按月调度问题整改情况并进行通报;对整改进度滞后的地区进行约谈,确保整改工作应改尽改。

  (三)强化监督问责。自治区水利厅、市水务局将采取暗访、抽查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在整治行动中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区,将予以约谈和通报,并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

  (四)建立信息通报机制。2020年7月起,各区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进展情况,市水务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水利厅。报送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以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五)强化工作支撑

  1. 市水务局水政和水资源管理科总牵头负责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制定《乌海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协调各区、相关科室和单位,按时推进各项工作。具体负责审核各区问题认定和整改方案,负责市本级整改方案的制定和问题销号,受理审批市本级取水许可申请。

  2. 市水务局水利和水保科牵头负责取水工程检查对象审核工作。

  3.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农牧水务局信息填报的培训、指导工作,负责对黄河取水口核查对象审核工作。

  4. 市水利工程质监站负责地下水源井核查对象填报指导审核工作。

  5. 市水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本级取水许可审批项目的取用水专项整治工作,对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农牧水务局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方式,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引导广大取水户和社会公众提高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1.取水口基础信息登记表

  2.取水口核查登记汇总表

  3.取水口整改提升情况表

附件1

取水口基础信息登记表

取水单位名称(取水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姓名:                 填表人手机号码:                  填表日期:                      填表单位(公章):

一、取水口基本信息

序号

取水口名称

编号

所在行政区

取水口坐标

取水工程类型

设计日最大取水能力

建设运行状态

水源类型

取水水源名称

水资源分区

取水口

照片

1

系统自动生成

具体到乡镇

经纬度

工程或设施类型

在建/已建/报废

地表水(江河/湖泊/水库)

地下水(浅层/深层)

坐标自动生成

2

...

取水口数量

地表水          个

地下水          个

二、取水口监测计量情况

序号

取水口名称

是否安装监测计量设施

监测计量设施类型

监测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能否实现在线监测

是否定期检定或核准

1

2

...

三、取用水管理信息

取水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类型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分类(GB/T4754)

取水用途

□农业灌溉  □公共供水  □工业  □服务业  □ 河湖补水

立项审批有关情况

□全部审批(或核准备案) □部分审批(或核准备案) □未审批(或核准备案)□无须审批(或核准备案)

取水许可审批情况

□已取得取水许可证

许可证号

审批机关

许可水量

有效期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

情况说明

实际取水量(万m3)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数据获取方式

□监测计量  □推算  □其他

附件2                                  

取水口核查登记汇总表

  填表单位:                     (水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

取水口名称

取水口编号

所在行政区

取水口坐标

取水工程(设施)类型

取水工程

运行状态

取水水源类型

取水用途

是否取得取水许可证

许可水量

近4年平均取水量

是否安装监测计量设施

监测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

附件3

取水口整改提升情况表

  乌海市             区

序号

取水项目名称

取水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问题类型

问题描述

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整改时限

整改完成情况

1

2

...

制表人:                          联系人手机号:                        制表时间:

校核人:                          主管领导审核:                        制表单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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