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机关: | 乌海市水务局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许可文件编号: | 乌水字许决〔2019〕9号 | 核发日期: | 2019年5月31日 |
乌海市公乌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同意你单位三号井煤矿(270万t/a)及选煤厂(210万t/a)生产用水为华源物业地下水和经处理后的其矿井疏干水,辅助生产用水为其矿井疏干水,附属生产用水中的生活用水为华源物业地下水。总取水量为76.5万m³/a,其中按用途分:生产取水量为47.1万m³/a,辅助生产用水为19.86万m³/a,附属生产生活取水量为9.54万m³/a;按水源分:疏干水取水量为39.91万m³/a,地下水取水量为36.59万m³/a。具体内容详见《乌海市公乌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号井煤矿(270万t/a)及选煤厂(210万t/a)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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