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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作者:水务局 来源: 浏览次数:

许可机关:

乌海市水务局

许可文件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文件编号:

乌水字许决〔201935

核发日期:

20191223日  

 

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同意你单位白音乌素矿井(1.2Mt/a)及选煤厂项目生产用水、附属生产用水中的绿化用水和辅助生产用水为矿井自身矿坑涌水,附属生产用水中的生活用水为海南区自来水公司公共供水管网地下水。总取水量为48.58万m³/a,其中:生产水量为19.73万m³/a,附属生产中的生活水量为7.7万m³/a,附属生产中的绿化用水量为0.44万m³/a,辅助生产用水量为2.24万m³/a,外排水量18.47万m³/a。年退水量为0.58万m³/a。

单位应完善计量设施安装,并在取水主管道加装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在稳定传输实时水量监测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具体内容详见《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音乌素矿井(1.2Mt/a)及选煤厂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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