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机构
乌海市水务局
二、实施对象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依法应当向乌海市水务局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实施承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内水办14号)
四、报备材料及要求 报备材料包括:
申请文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以及验收材料向社会公示的证明。其中,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只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自治区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
相关要求: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的编写和印制格式须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办水保〔2018〕135号)要求;
2. 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3. 验收材料向社会公示证明应通过建设单位官方网站或者上级管理单位网站、行业网站、项目属地政府网站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材料,提供网站截屏作为证明。
五、追责情形依据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运行流程
1.申请:项目自主验收通过后,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通过3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方式为现场申请。 2.受理和决定:收到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②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重新报备。 3.送达:现场送达或者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七、申请地点及联系方式
乌海市水务局312室。
联系电话:0473-6990826。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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