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自治区53条具体措施以及我市65条任务分工落实,全面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突出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水利工程施工和运行管理、山洪灾害易发区、山洪河道阻碍行洪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隐患问题,认真排查整改,全面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在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中展现更大担当作为。
在全市水利系统范围内集中开展“体检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有效解决不够较真、不敢碰硬、改不到位,管不严格4个方面问题。全面整治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质量不高,培训演练不实,安全标准不高,责任落实不力等5类问题。推动水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显著增强。对照“三管三必须”,强化安全监管,推动加快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针对水利行业领域特点,确定5个方面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内容,找准最突出最紧迫的风险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全面“过筛子”“堵漏洞”,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见附件1),每个区在专项整治期间,至少发现和上报一条重大隐患或重大问题。
(一)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等制度落实情况;重大隐患自查自改,落实隐患治理专项经费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违规动火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情况;规范招聘电焊工等特殊工种情况;安全生产作业现场制度化、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是否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响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情况。(责任主体:水务投资公司、升源水务公司;监管单位: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监督科室:水旱灾害防御科)
(二)水利工程建设规范施工情况。重点检查水利工程施工现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安全教育、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及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是否存在施工单位无资质、超资质从事施工活动和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外包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情况;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责任主体: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各区农牧水务局;监督科室:水利和水保科,计划财务科,水利发展和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
(三)水利工程运行规范管理情况。千里山水库主要检查大坝安全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大坝、溢洪道、启闭设备、穿堤建筑物、软硬结合部等工作情况,各类安全监测设施运用状况;闸门、启闭设备等使用和维护情况;安全管理、管护人员和日常巡查情况。(责任主体:升源水务公司;监管单位: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监督科室:河湖和运行管理监督科,河湖与水旱灾害防御中心)石大门沟淤地坝重点检查安全度汛责任人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泄水、放水设施(溢洪道、卧管、竖井、涵洞、涵管等)局部损毁或出现坍塌、断裂、淤堵、掩埋、基部淘刷悬空,是否存在通往放水设施道路不通,是否存在坝体被人为破坏、违法占用,造成安全隐患。(责任主体:水务投资公司;监管单位:海南区农牧水务局;监督科室:水利和水保科,水土保持工作站)中型灌区泵站工程重点检查工程运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重点环节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农村供水工程重点检查水源地保护、水厂运行安全以及是否存在严重水质超标、水量不足导致集中连片整村停断水的安全隐患等。(责任主体:各区农牧水务局;监督科室:水利和水保科,水利发展和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
(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以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重点检查2023年以来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是否持续排查整改,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建立台账,隐患是否限期完成整改,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是否存在新的问题隐患。(责任主体:水土保持工作站、水务投资公司、升源水务公司、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各区农牧水务局;监督科室:水旱灾害防御科、水利和水保科)
(五)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山洪灾害防御责任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运行情况;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城乡低洼易涝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防范情况;针对千里山水库、石大门沟淤地坝、甘德尔河水闸、主要行洪河道等重点区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全面消除防汛隐患;开展河道清理整治,坚决维护河道管理秩序,持续巩固清“四乱”成果,确保河势稳定、行洪顺畅。(责任主体: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各区农牧水务局、河湖与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水务投资公司、升源水务公司;监督科室:水旱灾害防御科,河湖和运行管理监督科)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20日前)。市水务局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全面启动专项行动工作,细化明确重点检查事项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健全工作机制,严密组织实施。
(二)企业自查和部门帮扶阶段(2023年7月底前)。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治内容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逐项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及时向市水务局报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市水务局将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开展帮扶和抽查检查。
(三)精准执法阶段(2023年10月底前)。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公开曝光重大隐患问题、事故查处等情况,推动责任主体真查真改并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长效机制,提升水利安全生产治理水平。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转化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的实际行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稳步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水务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成员如下:
组 长:李和平 党组书记、局 长
副组长:郑永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福亮 党组成员、副局长
闫世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明生 三级调研员
成 员:杨泽宇 办公室主任
禹 博 水政和水资源管理科科长
范红霞 河湖和运行监督管理科科长
张 霞 计划财务科负责人
刘天奇 水旱灾害防御科负责人
赵春雨 水利和水保科负责人
王 杨 市水政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马 勇 市水土保持工作站站长
张启龙 市河湖与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主任
郝银凤 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主任
吴 蒙 市水利发展和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主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水旱灾害防御科,承担调度通报、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定期调度掌握排查整治进展情况。
(三)加强宣传培训。以“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年”活动为契机,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各区、各科室、各二级单位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四)加强信息报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各区、各监督责任科室每周五将附件2、3、4报送至市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科。
1 总则
1.1 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和运行管理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3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1.4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判定重大事故隐患。
1.5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可依据本标准直接判定。
1.6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隐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和工程实际,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增补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2 判定要求
2.1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前应认真查阅工程有关资料和记录,并进行现场核实。
2.2 对于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的重大事故隐患,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进行集体讨论或组织专家论证。
2.3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后,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治理时限以及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3.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符合附表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2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符合附表2《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 附则
本标准由水利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
单(指南)
2.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
定清单(指南)
序号 | 类别 | 管理环节 | 隐患编号 | 隐患内容 | 易引发 事故类型 | 判定依据 |
1 | 基础管理 | 方案管理 | SJ-J001 | 施工围堰、水上作业、高边坡、地下暗挖、沉井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或擅自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 坍塌 | 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三条; SL 721-2015,第7.3.1条、第7.3.9条 |
2 | 临时工程 | 营地及施工设施建设 | SJ-J002 | 施工工厂区、施工(建设)管理及生活区、危险化学品仓库布置在洪水、雪崩、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危险区域 | 坍塌 | SL 303-2017,第7.2.7条; SL 398-2007,第3.2.2条第2款; SL 714-2015,第3.1.3条 |
3 | 临时设施 | SJ-J003 | 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消防重点部位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 A 级。宿舍、办公用房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 A 级 | 火灾 | GB 50720-2011,第3.2.1条第1款、第3.2.2条、第4.2.1条第1款; SL 398-2007,第3.2.1条、第3.2.2条第4款、第4.2.2条; SL 714-2015,第3.1.8条; SL 721-2015,第7.4.4条 | |
4 | 围堰工程 | SJ-J004 | 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 | 坍塌、淹溺 | SL 303-2017,第2.4.20条; SL 398-2007,第3.7.5条; SL 645-2013,第8.0.4条 | |
5 | 专项工程 | 临时用电 | SJ-J005 |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发电机组电源未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并列运行;开关箱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 | 触电、火灾 | GB 50194-2014,第4.0.4条; SL 714-2015,第3.7.3条 |
6 | 脚手架 | SJ-J006 | 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作业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的立杆基础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且已有明显沉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立杆纵横间距、水平杆步距,模板支撑架间距偏差值大于±30mm(立杆间距)、±20mm(步距);立杆采用搭接(作业脚手架顶步距除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连墙件 | 坍塌 | SL 398-2007,第5.3.3条、第5.3.5条; JGJ 130-2011,附表8.2.4 | |
7 | 危险物品 | SJ-J007 | 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使用、保管和处置雷管炸药等危险物品 | 火药爆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8 | 起重吊装与运输 | SJ-J008 | 起重机械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起重机械未配备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运行未制定防碰撞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且存在碰撞可能 | 起重伤害 | 1.SL 714-2015,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 2.SL 721-2015,第9.2.7条 | |
9 | 起重吊装与运输 | SJ-J009 | 采用临时钢梁、龙门架、天锚起吊闸门、钢管前,未对其结构和吊点进行设计计算、履行审批审查、验收手续,未进行相应的负荷试验;闸门、钢管上的吊耳板、焊缝未经检查检测和强度验算就投入使用 | 起重伤害 | SL/T 780-2020,第6.1.5条、第6.3.3条、第9.3.1条 | |
10 | 起重吊装与运输 | SJ-J010 | 隧洞竖(斜)井或沉井、人工挖孔桩井载人(货)提升机械未设置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灵敏 | 起重伤害 | SL 714-2015,第3.10.10条、第5.3.4条第3款 | |
11 | 高边坡、土方开挖 | SJ-J011 | 高边坡开挖每梯段开挖完成后未进行安全处理;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锚喷或加固等支护措施。土方开挖放坡坡度不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 坍塌 | SL 399-2007,第3.4.9条、第12.3.8条 | |
12 | 隧洞施工 | SJ-J012 | 在长隧洞、深埋隧洞、高地应力区和有迹象出现重大不良地质现象,未按规定开展地质超前预报;断层及破碎带缓倾角节理密集带岩溶发育地下水丰富及膨胀岩体地段和高地应力区等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开挖未根据地质预报针对其性质和特殊的地质问题制定专项保证安全施工的工程措施。隧洞Ⅳ类、Ⅴ类围岩开挖后,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 坍塌、冒顶片帮、透水 | 1.SL 313-2004,第5.1.1条第9款、第5.3.1条; 2.SL 378-2007,第5.8.1条; 3.SL 714-2015,第5.3.2条 | |
13 | 隧洞施工 | SJ-J013 | 隧洞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米以内时装炮作业前,未通知另一端停止工作并退到安全地点,或相向开挖作业两端相距15米时,一端未停止掘进,单向贯通的,或斜(竖)井相向开挖距贯通尚有5米长地段,未采取自上端向下打通的 | 坍塌、放炮 | 1.SL 398-2007,第8.4.17条; 2.SL 714-2015,第5.3.2条第10款 | |
14 | 隧洞施工 | SJ-J014 | 洞室施工过程中,未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或对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未采取有效措施 | 火灾、瓦斯爆炸、中毒和窒息 | 1.SL 378-2007,第11.2.8条; 2.SL 401-2007,第2.0.12条; 3.SL 642-2013,第9.1.1条 | |
15 | 模板工程 | SJ-J015 | 混凝土拆除模板的期限不符合规定 | 坍塌 | SL 677-2014,第3.6.1条第2款 | |
16 | 水上作业 | SJ-J016 | 水上作业施工船舶无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未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超载航行;挖泥船的安全工作条件不符合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规定 | 淹溺 | 1.SL 17-2014,第5.7.9条; 2.SL 398-2007,第7.6.1条 | |
17 | 设备安装 | SJ-J017 | 蜗壳、机坑里衬安装时,搭设的施工平台(组装)未经检查验收投入使用。在机坑中进行电焊、气割作业(如水机室、定子组装、上下机架组装)时,未设置隔离防护平台或铺设防火布,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 | 坍塌、物体打击 | SL 400-2016,第3.2.8条、第3.4.1条、第5.4.4条、第5.4.5条 | |
18 | 设备安装 | SJ-J018 | 机组总装调整时,发电机风洞等重点部位未按规定设置值班检查人员,进入人员携带的工器具及材料未经核对登记,现场存留异物 | 中毒和窒息 | SL 400-2016,第6.10.8条 | |
19 | 其他 | 防洪度汛 | SJ-J019 | 有度汛要求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或工程进度不满足度汛要求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 | 淹溺 | 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20 | 液氨制冷 | SJ-J020 | 氨压机车间控制盘柜与氨压机未分开隔离布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未采用防爆电器,未设置、配备固定式氨气报警仪和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未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明确标识 | 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 | SL 714-2015,第7.2.1条 | |
21 | 安全防护 | SJ-J021 | 排架、井架、施工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棚 | 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 SL 714-2015,第3.2.10条、第3.3.6条 | |
22 | 设备检修 | SJ-J022 | 混凝土(水泥土、水泥稳定土)拌合机、TBM及盾构设备刀盘检、维修时未切断电源或开关箱未上锁、无人监管 | 机械伤害、触电 | SL721-2015,第9.2.6条 | |
23 | 风险管控 | SJ-J023 | 未按规定管控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的一般危险源 | / | 水监督〔2018〕323号,第三条第(一)款 |
备注:1.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代号:
(1)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水监督〔2018〕323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
(3)GB 50194-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4)GB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技术规范》
(5)SL 17-2014:《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6)SL 303-20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7)SL 313-200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8)SL 378-2007:《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9)SL 398-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通用规范》
(10)SL 399-2007:《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1)SL 400-2016:《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12)SL 401-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3)SL 642-2013:《水利水电地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14)SL 645-2013:《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
(15)SL 677-20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16)SL 714-20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17)SL 721-20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18)SL/T 780-2020:《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19)JGJ 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2.判定依据中加粗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序号 | 管理对象 | 隐患编号 | 隐患内容 | 易引发 事故类型 | 判定依据 |
1 | 水利工程通用 | SY-T001 |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未设置备用电源或不能正常启闭,或泄、放水建筑物堵塞,无法正常泄洪 | 坍塌、淹溺 | SL 41-2018,第9.2.2条; SL 75-2014,第4.12条; SL 258-2017,第9.8.4条 |
2 | SY-T002 | 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未按照设计和规范设置监测、观测设施或监测、观测设施严重缺失;未按规范开展监测观测 | 坍塌、淹溺 | SL 75-2014,第3.2.2条; SL 274-2001,第10.0.3条 | |
3 | 水库大坝工程 | SY-K001 | 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 | 垮坝、坍塌、淹溺 | 《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水建管〔2008〕214号,第十六条; SL 258-2017,第12.0.4条 |
4 | SY-K002 | 大坝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不完善,或存在严重缺陷;大坝渗流压力与渗流量变化异常,或坝基扬压力高于设计值,且运行中已出现流土、漏洞或管涌等严重渗流异常现象 | 垮坝、坍塌、淹溺 | SL 210-2015,第5.5条、第5.6条、第5.7条; SL 258-2017,第8.6.4条; SL 551-2012,第1.0.10条 | |
5 | SY-K003 | 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或近坝岸坡不稳定 | 垮坝、坍塌、淹溺 | SL 258-2017,第9.8.4条 | |
6 | SY-K004 | 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监测结果为“不安全”,强度、刚度及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维护不善,变形、锈蚀、磨损严重,不能正常运行 | 坍塌、淹溺 | SL 258-2017,第11.1.2条、第11.6.4条 | |
7 | SY-K005 | 未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或正常蓄水位;水库未经蓄水验收即投入使用 | 垮坝、坍塌、淹溺 | 水防〔2019〕152号,第十六条; SL 223-2007,第6.3.1条 | |
8 | 水电站工程 | SY-D001 | 小型水电站安全评价为C类,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 | 机械伤害、触电、火灾 | GB/T 50876-2013,第8.0.4条 |
9 | SY-D002 |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标准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 机械伤害、触电、火灾 | GB 50964-2014,第5.2.7条、第5.3.3条、第5.4.2条 | |
10 | SY-D003 | 可能出现六氟化硫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监测报警及通风装置 | 中毒和窒息 | GB 50706-2011,第5.6.1条; DL/T 595-2016,第5.2.2条 | |
11 | 泵站 | SY-B001 | 泵站综合评定为三类,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 | 机械伤害、触电、淹溺 | SL 316-2015,第6.0.5条 |
12 | SY-B002 | 泵站进水前池水位低于设计最低运行水位运行 | 机械伤害、火灾 | GB/T 30948-2014,第7.3.5条; GB 50265-2010,第3.2.1条 | |
13 | 水闸工程 | SY-Z001 | 水闸进行安全评价为三类、四类闸,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 | 坍塌 | SL 214-2015,第5.0.2条 |
14 | SY-Z002 | 水闸的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超出允许值,可能导致整体失稳;止水系统破坏 | 坍塌 | SL 214-2015,第4.4.12条 SL 75-2014,第4.6.4条、第4.12.2条 | |
15 | SY-Z003 | 水闸监测发现铺盖、底板、上下游连接段底部淘空存在失稳的可能 | 坍塌 | SL 75-2014,第4.12.2条 | |
16 | 堤防工程 | SY-F001 |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 | 坍塌、淹溺 | SL/Z 679-2015,第8.2.2条 |
17 | SY-F002 | 堤防渗流坡降和覆盖层盖重不满足标准的要求,且工程已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的 | 坍塌、淹溺 | SL/Z 679-2015,第6.3.2.3条 | |
18 | SY-F003 | 堤防及防护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且已发现危及堤防稳定的现象 | 坍塌、淹溺 | SL/Z 679-2015,第7.3.1.3条 | |
19 | 引调水及灌区工程 | SY-YG001 | 渡槽及跨渠建筑物地基沉降量较大,超过设计要求;渡槽结构主体裂缝多,碳化破损严重,止水失效,漏水严重 | 物体打击、坍塌、淹溺 | T/CHES 22-2018,第7.2条第c款 |
20 | SY-YG002 | 隧洞洞脸边坡不稳定;隧洞围岩或支护结构严重变形 | 坍塌、冒顶片帮 | SL 279-2002,第10.0.2条、第10.0.3条、第11.0.1条 | |
21 | SY-YG003 | 高填方或傍山渠坡出现管涌等渗透破坏现象或塌陷、边坡失稳等现象 | 坍塌、淹溺 | SL 482-2011,第4.2.3条、第4.4.1条; GB/T 50600-2010,第10.0.3条、第10.0.9条 | |
22 | 淤地坝工程 | SY-NK001 | 大中型淤地坝无溢洪道或无放水设施 | 坍塌 | SL/T 804-2020,第7.1.1条 |
23 | SY-NK002 | 坝体坝肩出现贯通性横向裂缝或纵向滑动性裂缝,坝坡出现破坏性滑坡、塌陷、冲沟,坝体出现冲缺、管涌、流土 | 淹溺、坍塌 | SL/T 804-2020,第7.1.1条 | |
24 | SY-NK003 | 放水建筑物(溢洪道、卧管、竖井、涵洞、涵管等)或溢洪道出现损毁、断裂、坍塌、基部套刷、悬空 | 淹溺、坍塌 | SL/T 804-2020,第7.1.1条 |
备注: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代号:
(1)水建管〔2008〕214号:《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2)水建管〔2014〕155号:《小型水库土石坝主要安全隐患处置技术导则》
(3)水防〔2019〕152号:《水利部印发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4)GB/T 30948-2014:《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5)GB 50265-2010:《泵站设计规范》
(6)GB 50268-2008:《给排水管道验收规范》
(7)GB/T 50600-2010:《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8)GB/T 50876-2013:《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
(9)GB 50964-2014 :《小型水电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10)SL 75-201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
(11)SL 210-2015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
(12)SL 214-2015《:水闸安全评价导则》
(13)SL 223-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4)SL 230-2015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15)SL 258-2017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16)SL 279-2002:《水工隧洞设计规范》
(17)SL 316-2015:《泵站安全鉴定规程》
(18)SL 482-2011:《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19)SL 551-2012:《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20)SL/Z 679-2015:《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21)SL/T 804-2020:《淤地坝技术规范》
(22)DL/T 595-201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导则》
(23)T/CHES 22-2018:《渡槽安全评价导则》
序号 | 科室(单位) | 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次) | 到企业宣讲(次) | 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人员数量(人) | 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次) |
1 | 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 | ||||
2 | 乌达区农牧水务局 | ||||
3 | 海南区农牧水务局 | ||||
4 | 办公室 | ||||
5 | 水政和水资源管理科 | ||||
6 | 河湖和运行监督管理科 | ||||
7 | 计划财务科 | ||||
8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
9 | 水利和水保科 | ||||
10 | 水政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11 | 水土保持工作站 | ||||
12 | 河湖与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13 | 水资源服务中心 | ||||
14 | 水利发展和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 |
序号 | 科室(单位) | 监管企业总数(家)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家) | 企业未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电焊等特种作业高危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1 | 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 | ||||||||
2 | 乌达区农牧水务局 | ||||||||
3 | 海南区农牧水务局 | ||||||||
4 | 办公室 | ||||||||
5 | 水政和水资源管理科 | ||||||||
6 | 河湖和运行监督管理科 | ||||||||
7 | 计划财务科 | ||||||||
8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
9 | 水利和水保科 | ||||||||
10 | 水政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11 | 水土保持工作站 | ||||||||
12 | 河湖与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13 | 水资源服务中心 | ||||||||
14 | 水利发展和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 |
序号 | 科室(单位) | 帮扶指导重点地区(企业)(个次)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次)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企业(家)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 | 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 | 约谈通报有关地区及企业(次) |
1 | 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 | |||||||||||
2 | 乌达区农牧水务局 | |||||||||||
3 | 海南区农牧水务局 | |||||||||||
4 | 办公室 | |||||||||||
5 | 水政和水资源管理科 | |||||||||||
6 | 河湖和运行监督管理科 | |||||||||||
7 | 计划财务科 | |||||||||||
8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
9 | 水利和水保科 | |||||||||||
10 | 水政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11 | 水土保持工作站 | |||||||||||
12 | 河湖与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
13 | 水资源服务中心 | |||||||||||
14 | 水利发展和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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