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水权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40G/2024-05262 | 发文字号: | 乌水字【2024】15号 | |||||
发文机构: | 水利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6-28 15:23: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源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推进水权市场化交易,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现将《乌海市水权交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乌海市水权交易实施办法
2024年6月24日
乌海市水权交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使用权法人对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或者取用水指标(以下统称水权)进行交易的行为。
水权交易在取水权人之间、取水权人与符合申请领取取水许可条件的单位之间或取水权人与政府指定水权收储公司之间进行。
第三条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可交易水权后,使用权法人将依法取得的水权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偿交易。
通过水权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另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 乌海市水务局依法设立乌海市水权与信息化中心,为全市的水权交易提供服务。
水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交易,提升用水总效率。
水权交易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和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高效的项目。
第五条 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以及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的用水权交易。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用水权质押、抵押、担保、租赁、用水权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提供融资支持。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鼓励将通过合同节水管理取得的节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
第八条 开展水权交易应当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
在不超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前提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应当通过水权交易方式解决。
第九条 水权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条 水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交易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包括:
1. 水权交易申请书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原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情形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文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拟进行交易水权印证资料,如:取水许可证及批复文件的正本复印件、水权交易鉴证书、水权交易凭证。
3.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4.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转让条件的要及时公告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信息内容全面完整。
(三)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公告确定的受让方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交易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包括:
1. 《取水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原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情形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文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取水许可证及批复文件的正本复印件,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复文件则需提供项目立项文件。
3.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4. 其他与水权交易有关的材料。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受让条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权交易申请表》加盖公章;不符合受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水权交易平台签订水权交易协议,明确水权交易的企业名称、地理位置、取水地点、水源类型、水量、费用、用途等,并及时书面告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水权交易价格原则上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成本费用、合理收益等因素,政府提出指导意见,由交易双方协商或竞价确定交易价格。水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第十二条 水权交易期限应当综合考虑水权来源、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产经营状态、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水权交易达成协议后,由受让方将交易协议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多个行政区的需分别报送。
水权交易分为短期交易和长期交易。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交易为短期交易,短期交易无需办理取水许可、用水权凭证变更手续,但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易期届满后结合生产运行情况可适当延长交易期限。具有管辖权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交易双方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合同,应当对交易后双方的水源、水量、用途、年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预算及定额等进行监管。长期交易的交易期限不超过5年,交易双方交易完成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者变更手续,应当变更用水权凭证。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水权交易:
(一)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二)生态用水转变为工业用水。
(三)水资源用途变更可能对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受让方的项目在申请水权时要严格受到水资源要素制约,推动水资源要素向优势产业、优质项目集聚。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乌海市水务局2022年6月27日印发的《乌海市水权流转工作实施办法》(乌水发〔2022〕46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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