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40G/2023-10673 | 发文字号: | 乌水发〔2022〕44号 | |||||
发文机构: | 市水务局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2-03-2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2-03-29 14:11: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用水总量控制、节水载体建设及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定额管理。
第二章 用水定额管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国家新发布的行业、产品用水定额标准严于现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时及国家发布定额但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未发布的,执行国家发布的行业、产品用水定额。
国家、自治区用水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或其他地区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用水企业应在办理延续取水许可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水平衡测试结果分析测算产品用水定额,在本市范围内执行。
第六条编制水资源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时,应依据用水定额计算水量。
第七条新建项目在准入审查阶段应使用用水定额标准进行核算,新建工业项目执行领跑定额标准,新建农业项目执行先进定额标准。项目准入后依据用水定额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和批复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必须注明项目采用的用水定额。
第八条已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向行业标杆水平看齐,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电力、钢铁、化工等高耗水行业到2025年达到领跑定额标准,其余项目全部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第九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定额,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用水企业实际生产单耗小于用水定额时,依据实际生产单耗核定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开展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时应对标地区先进用水水平和相关用水定额标准,分析节水潜力,评价用水效率指标。
第十二条将用水定额纳入节水载体建设评分标准体系,分行业领域选取节水标杆。
第十三条将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考核。
第十四条生态领域各部门应推广先进节水技术,依据用水定额严格总量控制。
第十五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智能化、精细化的用水监测管理平台,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共享。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用水监测数据,开展用水定额管理。
第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用水定额宣传、普及、推广和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乌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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