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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40G/2024-0028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水务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3-10-2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10-25 10:29:01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政策解读
作者:水务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工作动态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2023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自2023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七条明确“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查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按照这一要求,自治区水利厅起草了《规定》,自治区政府2023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定》共17条。

(一)出台依据

明确了《规定》的出台背景,《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等6部法律法规编制。

(二)适用范围
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跨河湖、穿河湖、穿堤、临河湖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三)管理权限、申报文件、审查要点

管理权限:《规定》明确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如下:

(一)自治区:黄河干流入境内蒙古至托克托河段上建设的小型项目;西辽河苏家堡段至省界段上建设的小型项目;需要穿越或位于河流湖泊盟市界的建设项目。

(二)盟市:黄河一级支流皇甫川、窟野河上兴建的小型项目,大黑河、无定河上兴建的所有项目;西辽河重要一级支流查干木伦河、西拉木伦河、教来河、黑沐伦河、新开河、英金河,乌力吉木仁河、老哈河叶赤铁路桥至赤通铁路桥外内蒙古河段上兴建的所有项目;嫩江重要一级支流霍林河内蒙古段和诺敏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后乌尔科至河口、绰尔河音德尔镇至河口外河段及多步库尔河、甘河、阿伦河、音河、雅鲁河、呼尔达河、洮儿河兴建的所有项目;额尔古纳河干流及哈拉哈河、克鲁伦河国际边界河段上建设的小型项目,哈拉哈河、克鲁伦河国际边界河段外及海拉尔河、根河、得尔布干河、莫尔道嘎河、激流河、阿巴河、乌玛河、恩和哈达河、新开河兴建的所有项目;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跨旗县(区)重要河段上和需要穿越或位于河流湖泊旗县(区)界的建设项目。

(三)旗县(区):其他河湖上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四)国界、省界河流边界河段审查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文件: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

审查要点: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四)事中事后监管

《规定》明确,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未按本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与《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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