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乌海市水权交易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40G/2024-06118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无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6-28 09:51:5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的决策部署,让政府与市场、激励与约束共同发力,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和水平。
使用权法人对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或者取用水指标(以下统称水权)进行交易的行为。
水权交易在取水权人之间、取水权人与符合申请领取取水许可条件的单位之间或取水权人与政府指定水权收储公司之间进行。
水权交易是指使用权法人将依法取得的水权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偿交易的行为。
水权交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一)转让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交易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包括:
1. 水权交易申请书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原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情形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文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拟进行交易水权印证资料,如:取水许可证及批复文件的正本复印件、水权交易鉴证书、水权交易凭证。
3.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4.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转让条件的要及时公告水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信息内容全面完整。
(三)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公告确定的受让方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交易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包括:
1. 《取水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原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情形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文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取水许可证及批复文件的正本复印件,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复文件则需提供项目立项文件。
3.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4. 其他与水权交易有关的材料。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受让条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权交易申请表》加盖公章;不符合受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水权交易平台签订水权交易协议,明确水权交易的企业名称、地理位置、取水地点、水源类型、水量、费用、用途等,并及时书面告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权交易价格原则上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成本费用、合理收益等因素,政府提出指导意见,由交易双方协商或竞价确定交易价格。水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水权交易分为短期交易和长期交易。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交易为短期交易。长期交易的交易期限不超过5年。
短期交易无需办理取水许可、用水权凭证变更手续,但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易期届满后结合生产运行情况可适当延长交易期限。具有管辖权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交易双方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合同,应当对交易后双方的水源、水量、用途、年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预算及定额等进行监管。长期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交易完成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者变更手续,应当变更用水权凭证。
有。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生态用水转变为工业用水、水资源用途变更可能对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水权不可以进行有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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