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对乌海市温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卡布其煤矿进行行政处罚的公示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40G/2020-00001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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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水务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概 述: |
关于对乌海市温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卡布其煤矿进行行政处罚的公示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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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18-10-29 11:12:42 |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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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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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乌海市温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卡布其煤矿进行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8-10-29 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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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6日,我局对乌海市温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卡布其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工程新增一处排土场未履行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进行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对乌海市温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卡布其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工程新增一处排土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履行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截止到2018年8月14日前该公司仍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的补充或者修改审批手续。
- 处理结果。该公司新增一处排土场未履行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三条,《乌海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乌水字〔2013〕51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 法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没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元审批机关批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一)建设地点、规模发生过变化的;(二)实际征占地面积增加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三)取弃土(石、渣)场位置变化以及设置数量超过百分之二十,土石方量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变化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乌海市温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