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水务局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试行)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40G/2024-05932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无 | 信息分类: | 其他信息 | ||||||
概 述: | 乌海市水务局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试行) | ||||||||
成文日期: | 2024-08-1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8-12 16:32:1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各类经营主体。
第三条 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全部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建档管理并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条 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等级采用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评价结果,每年更新一次。
评价等级分为I级、II级、III级,其中,在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I级;在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或已在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档案但未经评级的,信用等级为II级;在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或未在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档案的,信用等级为III级。
被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经营主体,解禁后3年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II级及以上;5年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I级。
第五条 由2个或者2个以上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参与经营的,对各个经营主体分别评价,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经营主体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六条 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经营主体分类开展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I级或II级的经营主体,在水利建设监督检查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工作,每年进行1—2次随机检查。
(二)对信用等级为III级的经营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每季度抽检1次。
第七条 在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应将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依据。招标人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评标办法中应明确信用评价结果所占分值权重;采用其他评标方法时,招标人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的分值所占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用信用评价较高者。
第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异议,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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