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水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40G/2020-04545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水务局 | 信息分类: | 其他信息 | ||||||
概 述: | 乌海市水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0-12-03 09:35:2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按照《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乌司通〔2020〕30号)精神,市水务局为乌海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执法权的机关。同时,按文件要求,现将市水务局所属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公布如下。
乌海市水政综合执法局为市水务局所属的相当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受市水务局委托统一行使和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局机关及所属其他事业单位不行使和承担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能职责。
1.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同时贯彻《乌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和《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 负责查处我市范围内跨区域的、跨市的、上级督办或三区申请督办的以及其他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和违反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提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措施的具体建议,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水政监察队伍。
3. 对管辖范围内的取用水户实施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对城市公共供水、自备供水设施的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对我市管辖范围内河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水政综合执法局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按照《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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