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标       题: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40G/2023-0237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水务局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
概       述: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2-12-22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1-03 16:22:5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1-03 16:22:59 作者:水务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公司40万吨烧碱、PVC配套项目的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以自备井地下水作为生产、生活取水水源。核定后本项目总取水量为287.43万m3/a,其中生产取地下水275.30万m3/a、生活取地下水12.13万m³/a。树脂单位产品新水量为4.4m3/t,电石单位产品新水量为0.8万m³/t,人均生活用水指标为147L/(人·d),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生产、生活污废水均循环利用。本项目无外排污废水。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

上一条:

下一条:

详细信息

总记录数:0,每页显示10条记录,当前页: 1 /1
跳转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