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欣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40G/2023-0237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水务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乌海市欣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2-12-2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1-03 16:26:3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乌海市欣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公司洗煤厂180万吨/年重介洗煤技改项目的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以自备井地下水作为生产、生活取水水源。核定后本项目总取水量为8万m3/a,其中生产取地下水7.61万m3/a、生活取地下水0.39万m³/a。单位产品新水量为0.0599m3/t,人均生活用水指标为66.37L/(人·d),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水质达标后进行综合利用,生产用水系统闭路循环,本项目无外排污废水。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