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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内蒙古美方煤业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40G/2023-1057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水务局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
概       述: 内蒙古美方煤业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01-09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1-10 17:15:5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内蒙古美方煤业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1-10 17:15:56 作者:水务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政务公开 浏览次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美方煤业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公司300万吨/年重介选煤厂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以乌达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作为生产取水水源,以厂区自备井地下水为生活用水。核定后本项目总取水量为29.04m³/a,其中生产取水量27.44m³/a,生活取水量1.66m³/a。单位产品新水量为0.097m³/t人均用水指标为178.86L/(人·d),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项目无外排污废水。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

附件:内蒙古美方煤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重介选煤厂项目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审查意见

 

20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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