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内蒙古美方煤业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40G/2023-1057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水务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内蒙古美方煤业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3-01-0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1-10 17:15:5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美方煤业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公司300万吨/年重介选煤厂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以乌达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作为生产取水水源,以厂区自备井地下水为生活用水。核定后本项目总取水量为29.04万m³/a,其中生产取水量27.44万m³/a,生活取水量1.66万m³/a。单位产品新水量为0.097m³/t,人均用水指标为178.86L/(人·d),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项目无外排污废水。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
附件:内蒙古美方煤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重介选煤厂项目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审查意见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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