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德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40G/2023-1058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水务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乌海市德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3-01-31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1-31 16:49:1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乌海市德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公司180万吨/年劣质煤洗选项目的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以自备井地下水作为生产、生活、绿化取水水源。核定后本项目总取水量为11.85万m3/a,其中生产取地下水11.07万m3/a、生活取地下水0.73万m³/a、绿化取地下水0.05万m³/a。单位产品新水量为0.066m3/t,人均生活用水指标为152.30L/(人·d),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项目无外排污废水。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
附件:乌海市德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80万吨/年劣质煤洗选项目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评审意见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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