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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40G/2023-1058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水务局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
概       述: 乌海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02-08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2-10 15:52: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2-10 15:52:16 作者:水务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乌海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公司300t/a石灰石矿及45t/a活性石灰项目的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以自备井地下水作为生产、生活、绿化取水水源。核定后本项目总取水量为20.13m3/a,其中生产取地下水16.26m3/a、生活取地下水1.7m³/a、绿化取地下水2.17m³/a。石灰石矿单位产品用水量为0.058m³/t,活性石灰单位产品用水量为0.030m³/t,人均生活用水指标107.7L/·d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本项目生产不排放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生产补水和绿化用水,生产、生活污废水不外排。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

附件:乌海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00t/a石灰石矿及45t/a活性石灰项目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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