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海勃湾城市供水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40G/2023-1059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水务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乌海市海勃湾城市供水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3-03-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3-30 15:59:1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海勃湾城市供水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公司城市供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 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以地下水作为生活供水水源。核定总取水量为2825 万 m³/a。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
基本同意项目生活污水排入乌海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年退水量为 1674 万 m³/a。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 ) 的相关要求,对规划的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 30 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
附件: 乌海市海勃湾城市供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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