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内蒙古东景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40G/2023-1060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水务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内蒙古东景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3-03-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3-30 16:13:4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东景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公司年产72万吨电石项目的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以跨盟市水权转让一期工程黄河地表水作为生产取水水源,以乌达区自来水公司地下水作为生活取水水源。核定后本项目总取水量为26.64万m3/a,其中生产取地表水24.04万m3/a,生活取地下水2.6万m3/a。单位产品用水量为0.77m3/t,职工生活用水水平为137L/人·d,基本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0.52万m³回用于厂区绿化用水和服务用水,剩余0.58万m³排入乌达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生产不产生废水。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
附件:内蒙古东景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2万吨电石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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